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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1-02-07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广大城乡居民:

根据《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精神,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整合,缴费标准和支付待遇将实行全市统一。现将相关权益告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2021年度城乡居民参保时间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

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参保登记和足额缴费的,视同退保。如再参保,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次年后方可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

未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无法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筹资标准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90元、150元、280元三个档次进行缴费。

参保时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的个人不再缴费,需每年进行参保登记。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最高档次由财政代为缴纳。

重度残疾人员(经认定为一、二级残疾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人群参保时个人不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最高档次由医疗救助资金代为缴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补贴280元。

参(续)保时,当年被评为自治区级和地(市)、县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其在编僧尼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层级由自治区级、地市级、县级财政分别给予100%、50%、25%的补贴;当年被评为自治区级和地(市)、县级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层级由自治区级、地市级、县级财政分别给予100%、50%、25%的补贴。先进僧尼按最高档次由个人和财政按标准进行缴纳。

三、待遇保障

(一)住院待遇:缴费档次为280元的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报销90%;在统筹区内三级定点医疗住院治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报销85%。

缴费档次为150元的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报销75%;在统筹区内三级定点医疗住院治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报销70%。

缴费档次为90元的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报销65%;在统筹区内三级定点医疗住院治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报销60%。

统筹区内县域外乡镇卫生院、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根据参保个人选择缴纳60元、150元、280元档次,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县域内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降低5%。

统筹区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根据参保个人选择缴纳60元、150元、280元档次,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降低10%。

(二)建立特殊门诊制度,将农牧区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门诊特殊病全部保留合并,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共23种门诊特殊病待遇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缴纳90元、150元、280元档次,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门诊就诊费用分别按60%、70%、90%比例给予报销,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三)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全面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账户政策,改建普通门统筹制度。取消后,原家庭账户中仍留有余额资金的,可继续用于补贴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年度内就诊费用,待遇报销起付线100元,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就诊费用报销比例为6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元。起付线以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符合大病保险赔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为14万元。

(五)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赔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具体规定按自治区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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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知人签名(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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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乡镇、县医保局、市医保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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