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职权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行使主体: 昌都市医疗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00203600100Y
行使层级: 昌都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时限: 长期
承诺时限: 长期
服务电话: 08954980183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专项检查 、飞行检查 、投诉举报以及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决定的其他形式 ,发现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 、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 、变造登记证明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通过搜集证据 、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 ,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3. 审查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对于情节复杂的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或法制审核。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 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不使用罚没财物单据或使用非
法罚没财物单据 、非法自行收缴罚款 、非法返还罚
款或者拍卖款项。
2.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
造成损失的。
3.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 、监督工作中滥用职
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予行政处罚;
(四)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 、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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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昌都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