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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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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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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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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2011年7月1日)第八条第(一)款: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自治区政府文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藏政发〔2001〕103号)第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实行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充分发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各自的功能作用,不得相互挤占。(找不到对应文件)
【自治区政府文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56号)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参保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参保居民凭卡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环节责任:审查相关审报档案。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标准,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