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
职权名称:
选择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
行使主体:
昌都市医疗保障局
权力类别:
其他 权力
权力编码:
昌都市医疗保障局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长期
承诺时限:
长期
服务电话:
0895498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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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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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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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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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 (暂行规定)》(藏人社办〔2016〕507 号)第三条:经办机构在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和协议管理过程中要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督、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经办机构应强化监督,实行协议动态监管。(找不到对应文件)
《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 (暂行规定)》(藏人社办〔2016〕507 号)第三条:经办机构在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和协议管理过程中要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督、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经办机构应强化监督,实行协议动态监管。(找不到对应文件)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