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计发
职权名称: 市级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计发
行使主体: 昌都市医疗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昌都市医疗保障局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长期
承诺时限: 长期
服务电话: 08954980183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自治区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2015年11月11日)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核定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应当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环节责任:审查相关审报档案。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标准,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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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市)县政府门户网站
  • 市级部门网站

主办:昌都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昌都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