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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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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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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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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离休干部和十八军(四路进藏) 退休老同志医疗医药费用报销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49号) 第九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区
离休干部和十八军(四路进藏) 退休老同志和其它特殊医疗待遇人群的医疗医药费用报销管
理相关工作。
1.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直接支付参保人员(单位)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信息表》 、有效身份证件 、 医疗收费票据 、 医疗费用清单 、处方底方 、诊断或出院证明等)。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核责任: 对上述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不全的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决定责任: 提出意见 ,决定是否给予待遇拨付。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
入财政专户的 、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
遇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 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社会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 )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 二 )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 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 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 、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 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的其他行为的。